http://www.cdnews.com.tw 2016-03-11 11:25:42
關於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間遭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第29條規定提起公訴一案,經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詳加調查後,該院業於105年2月26日判決慶云公司無罪,慶云公司並於同年3月7日收受判決書。
上開判決書詳細記載其認定慶云公司無罪之理由,內容援引相關法令、學者文獻及證據,並運用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合憲性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對檢方起訴主張逐一駁斥。其判決理由略為:(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判斷是否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關鍵在於傳銷事業是否係以合理市價銷售商品,而慶云公司之商品價格,與其他傳銷事業或殯葬事業價格相仿,故無不法;(2)慶云公司係透過以量制價之方式,壓低進貨成本,故不得以其成本較低,即指稱其售價不合理;(3)檢察官以商品虛化,主張慶云公司涉嫌違法,但此主張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相互牴觸,且欠缺可預測性,違反法律優越原則;(4)本案經調查相關事證後,證明慶云公司之商品均有提供傳銷商實際使用,並非虛化商品;(5)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本即是為銷售商品以獲取經濟利益,故慶云公司之傳銷商為參與經營及取得商品使用等目的,而參加慶云公司之傳銷體系,並無不法;(6)慶云公司之傳銷商品骨灰罐,雖不具有即時性及重複消費性,但此本為其商品特性,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下同公平會)對此並未加以禁止,且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亦未許可公平會得藉此限制傳銷事業之商品種類;以及(7)慶云公司對有意加入傳銷體系之民眾,均會向其說明商品特質及提供商品樣本,故非虛化之商品等。故苗栗地院認定慶云公司並非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確屬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