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突然不得參與第一上市、TDR股票配售一事,引發業界關注。經券商公會出面與證期局溝通協調後,發現主要是發行面和僑、外投資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條文衝突引發困擾,證期局無意額外多加限制,將與央行溝通後,朝僑、外資可投資證券的範圍內增列TDR等之配售項目解決。
證交所則表示,以主管機關裁示為準。
其實,到昨(27)日為止,很多經手TDR、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承銷的證券商,都還不清楚TDR、第一上市承銷股票不得配售給外資的相關規定。據了解,主要因為證期局是在某外資委由律師出面申請適法性解釋時,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認為僑、外資可投資範圍的正面表列項目並沒有TDR、上國企業第一上市承銷配售股票,是以回覆外資不得為TDR等之配售對象。
惟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相關條文規定,外資卻是可以做為台灣存託憑證等承銷股票詢圈等配售對象,承銷商近年來也都根據此一法令規範,在配售TDR、第一上市股票承銷股票時,並未對外資設限,因此對證期局突如其來的動作感到錯愕。
經過券商公會反應之後,針對禁止外資參與TDR配售,證期局昨日回應說,目前正在研擬修訂相關法條,但由於外資進出台灣牽涉到外匯管制,因此,還要與央行討論再作開放。
證期局指出,並不是突然限制外資不得成為第一或第二上市的配售對象,而是先前外資並沒有表明有這樣的需求,所以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的法規中,「正面表列」的僑、外資得投資的項目中,沒有列明第一上市及TDR承銷股票,目前則正在研擬開放中,考慮增列僑、外資可投資的正面表列項目。
券商公會表示,這個問題並不難解決,只要在正面表列項目中,增加TDR配售即可,主管單位也傾向支持不對外資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