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100年3月1日起實施新費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除分別於89年8月10日將死亡及最高殘廢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3月1日調升為150萬元、99年2月28日再調升為160萬元外,並於90年至99年間總計八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約43.1%。
本(99)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作小組續依據本保險之經驗損失率等相關資料檢討後,建議調整本保險費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自明(100)年3月1日起施行本保險新費率。整體而言,機車整體平均調降2.3%、汽車整體平均調降8.3%,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5.7%,各車種總保費比較表如附件。
以承保車數最多之機車與自用小客車(以新投保件或無肇事理賠紀錄之第四等級為分析基礎,並以男、女性年齡在30歲至60歲(含)以下)為例,比較調整前後之總保費變動如附件:
金管會表示,將於本年11月底前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辦理與交通部會銜發布事宜,並自明(100)年3月1日起施行本保險新費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