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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08.30 02:13 am
 

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妻子蔡雪卿,四年前虛領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近300萬元薪資,被台北市國稅局查出,東森電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此虛報費用列入申報,高等行政法院昨(29)日判定東森電視敗訴。

2007年東森電視以蔡雪卿為公司董事為由,2001年起陸續支付近300萬元報酬,並將此筆金額列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向台北市國稅局結算申報。

國稅局發現,東森電視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並未議定董事薪資,又經櫃買中心查核發現,蔡雪卿非東森電視員工,顯示蔡未實際提供勞務,也不符董事報酬規定。

東森電視解釋,因蔡雪卿為王令麟的金融借款連帶保證人,且王指示要將被書保證風險報酬轉贈予蔡,又曾為東森美洲電視台拓展事業,該筆金額可列為薪資報酬給付。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38條規定,除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家庭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等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東森電視行為等同浮報蔡雪卿薪資。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東森電視支付蔡雪卿近300萬元費用,不應列為薪資所得,且依法不得自全年所得中減除,判決東森電視敗訴。若東森電視仍有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2011/08/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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