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102.7.10總統公布)
課徵綜合所得稅
102~103 年度,核實課稅單軌制
核實計算所得 |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 年度起,雙軌制 |
核實計算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
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
所得減半課稅;IPO 股票於上市、上
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
得1/4 課稅
個人證
券交易
所得
設算
為主
核實
為輔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
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
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
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
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
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營利事
業證券
交易所
得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自102 年度起,扣除額50 萬元,稅率12%
持有3 年以上,減半課稅
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