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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102.7.10總統公布)

課徵綜合所得稅

102~103 年度,核實課稅單軌制

核實計算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4 年度起,雙軌制

核實計算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課稅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單一稅率:15%

3.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

費用

4.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5.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

所得減半課稅;IPO 股票於上市、上

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

得1/4 課稅

個人證

券交易

所得

設算

為主

核實

為輔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

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

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

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

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

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營利事

業證券

交易所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自102 年度起,扣除額50 萬元,稅率12%

持有3 年以上,減半課稅

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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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