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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東芝(Toshiba)控告力晶科技 與子公司力積生產銷售的4款快閃記憶體涉嫌抄襲該公司兩項專利技術,求償1億元。智慧財產法院委請專家檢測,認定其中3款快閃記憶體抄襲東芝專利技術,因為損害賠償金額尚需進一步調查,日前先做出中間判決東芝勝訴。

  快閃記憶體(FlashMemory)是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數位隨身聽、數位相機與手機的重要零件,幾乎在所有3C產品都有快閃記憶體。力晶及旗下子公司力積、智旺科技製造和銷售快閃記憶體。
  東芝提告指出,該公司在快閃記體(非揮發性半導體記憶體)、半導體積體電路兩項發明專利已向我國登記取得154717號和I238412號專利證書,專利保護期至110年。
  東芝主張,力晶科技 和力積等子公司製造的A5U1GA31ATS-BC等4款快閃記憶體,經該公司工程師拆解並實驗,發現抄襲該公司上述兩項專利範圍內多個關鍵技術,令公司損慘重,求償1億元損害賠償,不得再製造這4款快閃記憶體,回收已鋪上通路的產品,銷毀所有庫存品。
力晶科技 及力積等公司辯稱,上述4款快閃記憶體由力晶製造再賣力積,力積將4款快閃記憶體型號放網頁,是為了測試市場的詢問度,如果詢問度高才會安排生產,但此4款快閃記憶體乏人詢問,從未銷售,未造成東芝任何損害。
力晶主張,沒有抄襲所東芝提出的兩項專利範圍內的10多種技術,這10多種技術已經不具新穎性和進步性,不應受專利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將4款快閃記憶體交給專家證人,拆解實驗並與東芝的設計比對,認定力晶製造的4款快閃記憶體中的3款,抄襲東芝兩項專利中的九個關鍵技術。

  智財院表示,力晶是否銷售這3款快閃記憶體,售量及金額都還要調查,才能判斷損害賠償金額,因此日前先做出東芝勝訴的中間判決。力晶不能對此判決單獨上訴。東芝及力晶公司的委任律師對官司勝負都沒有回應。<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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