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未上市股交易所得 重罰1.4億 •2010-07-29 01:24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查獲一宗所得漏報案,因漏報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約計3億多,需補稅及罰鍰金額超過1.4億元。此為最低稅賦制實施後,首宗被查出的逃漏稅案件,全案已移請所屬國稅局依法處理。
自95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都要納入最低稅賦制來計算。然而,很多人仗著相關資料不公開,財政部可能查不到,所以沒有誠實申報所得。
目前賦稅署稽查96年賦稅案件,發現有一間未上市的資產管理公司有大量股權移轉狀況,詳細追查下,發現有納稅人買賣此間未上市資產管理公司股票,獲利3.5億多,但卻未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指出,依法目前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很多人因此忽略最低稅賦制實施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都要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倘若有納稅人發現自己漏申報,要趕快補報並補繳,以免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