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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投信相關人員違規,處該人員停止1個月業務執行
(100/12/06 08:30:2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研究處主管王裕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王君之未成年子女於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持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間,有從事同種股票交易情事,且未於交易後次月10日前申報交易情形,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王君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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