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綜合台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照一案,業者大禾多媒體不服處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全案前年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如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然判年代綜合台敗訴,NCC撤照有理。全案仍可上訴。
  四年前NCC發照時,與年代綜合台立下兩條但書,一是不得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一項「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二是節目首播率應達40%以上。然而年代綜合台在同年因播放「台灣好骨氣」節目,被NCC分組委員會認定「節目與廣告無法區分」,且接下來也連續二次違規,讓NCC決定在同年底撤銷年代綜合台的執照。
  大禾多媒體不服NCC裁決,先是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高等法院2011年第一次判定大禾多媒體公司敗訴,業者隨後也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認為,NCC當初只在分組委員會就認定年代綜合台違法,處分程序有瑕疵;加上處份送達時間與執行時間不同等理由,判決發回高等行政法院再審。
  然而本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中,法官認為原先NCC與年代綜合台訂定的條約中,本來就明定年代綜合台若在一年內違反衛廣法第19條,就符合撤照條件。<擷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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