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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一審判決魏應充無罪,引發了第二波的「滅頂」運動,除了網路上極力聲討之外,更號召民眾在好市多量販店「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由於好市多允許會員不用任何理由即可退貨,從而在好市多「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的民眾不會有任何金錢損失,結果好市多在第二波的「滅頂」運動中從「路人甲」變成當事人,至於退貨損失是否使好市多成為此波「滅頂」運動的無辜「苦主」?好市多未明講,僅回應這類退貨成本將按照與味全的合約執行。

  民眾基於對頂新案一審判決的不滿,以及對頂新劣油引發食安事件,甚至還嚴重損害台灣美食聲譽,民眾會有第二波的「滅頂」運動,並非不可理解;然而以在好市多量販店「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來進行「滅頂」運動,就有一些殊值深思的問題,應予理性探討。
  首先,值得思考的是,在好市多量販店「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是否能達到「滅頂」運動目標。很顯然地,除非好市多與味全的合約明訂這類退貨成本由味全公司負擔,否則好市多反倒成為此波「滅頂」運動的無辜「苦主」,而傷不到味全,更傷不到頂新。即使好市多與味全的合約明訂這類退貨成本由味全公司負擔,受傷的是味全,然而頂新集團在味全的持股只佔40.4%,六成左右的無辜股東反倒是最大的受害者,魏家在此事件中僅只承擔四成損失。
  其次,「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已經引發浪費食物、造成好市多員工及其他消費者困擾等爭議;甚至若「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的損失由味全負擔,味全無辜受害的股東,是否會因此對此運動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這將影響第二波「滅頂」運動未來能否繼續獲得廣泛支持。
  另外,也許是因為味全與頂新同屬食品業,而且味全也曾經發生過食安事件,因而兩波的「滅頂」運動都以味全為標靶,至於頂新集團持股比例更高的電信業-台灣之星及台灣之光,頂新集團持股均達52%,則從未被波及。反倒是持股比例相對較低的台北101(持股比例37.1%),在第一波「滅頂」運動時,財政部除了要魏應充辭去台北101董事,連其二哥魏應交也被迫辭去台北101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可以看出政府與民眾同仇敵愾。
  我們認為如果「滅頂」運動將頂新集團逐出台灣,是政府以及全民的共同目標,就必須完全以各種合法方式達成,而且非達到目標絕不終止。然而,釐清「滅頂」運動為政府以及全民的共同目標,宜有令人信服的堅強理由,以免被解讀為只是順應輿情的激情演出。
  如果「滅頂」運動確實是全民的共同目標,手段上不但要合法,也要讓人覺得合理。此次「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運動一切合法,然而只因好市多允許會員不用任何理由即可退貨,就選定好市多作為「秒買秒退」運動的特定店家,讓人覺得是對好市多尊重消費者權益的負向回應,而有不近情理的感覺。至於選定林鳳營鮮乳,也因好市多對鮮乳遭退貨立即銷毀的善意規定,而使這個運動又惹出浪費食物的爭議。
  更進一步說,如果「滅頂」運動是全民的共同目標,對頂新集團下在台灣的各個公司要一視同仁。除了食品業的味全集團(含味全食品、埔心牧場及最進出脫給全聯社的松青超市)、正義油品及頂新製油,台灣地標的台北101之外,還包括電信業的台灣之星、台灣之光,營建業的頂禾開發,以及其他未上市(櫃)的中小型轉投資事業都不宜有差別待遇,甚至在台發行的康師傅TDR也該下市,才符合「滅頂」運動的目標。
  事實上要將頂新集團徹底完全逐出台灣,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裡,就困難度而言,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除非在相關法律增修「頂新條款」,否則只要魏家堅持不賣股,也沒有法律可以強制魏家出售其持股;即使增修「頂新條款」,可以於法有據,逐出頂新是否能確保各轉投資事業經營不受影響,能否不影響其他股東權益,這些都需要審慎處理,以避免違反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綜言之,若政府要以「滅頂」運動作為全民共同目標,在合法性要站得住腳,在作法上更要注意其合理性,在影響範圍上也要兼顧公司治理相關所有「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民氣可用固然重要,若演變成以「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來「滅頂」,要想達成目標恐怕會很遙遠。若政府無意以「滅頂」運動作為全民共同目標,則宜出面安撫社會大眾,讓司法的歸司法,落實法治社會理性的一面。<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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