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4年7月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因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公開市場價格可供計算,其捐贈金額須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始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惟須檢附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且除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獻外,其申報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按千分之三課徵

 更新日期:2009/09/18 10:2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18 10:28:42)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近期經濟景氣低迷有趨緩現象,股票市場交易逐漸熱絡,呼籲民眾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由買受人於交割當日按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分局並表示,代徵人不依法履行代徵義務,致短漏徵之罰則相當重,如有前述應依規定稅率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受罰,得不償失。對相關事項如有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陳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